皇帝将塔魯衛進獻孟古哲哲格格轉賜給務實事,這兩成京師聞。
連務實都沒料到事發,滿京師從官員到百姓,都開始議論兩個問題:這樣來司徒如何買妾,司徒應該改個号。
現孟古哲哲已經變成由皇帝賞賜,為何還議論麼買妾?其實這事兒得從納妾制度說起。
國自古就聘則為妻,奔則為妾說法。這裡奔指私奔,即經夫聘娶,女子自願随男子入居夫。
妻為娶,而妾為納,娶妻時送到嶽财物被稱為聘禮;而納妾時給予财物,則被稱為買妾之資,因此妾通買賣說法。
如果單從這些說法來,似乎納妾并需麼程序儀式,但縱觀各種史料,以,時納妾也并非如此簡單。
代揚州以養處女賣給作妾為,俗稱養瘦馬。賣價稱為财禮,嫁娶禮儀與結婚相似。
據張岱《陶庵夢憶》記載:揚州飲于瘦馬之者數百。娶妾者……者,用簪或钗股插其鬓,曰插帶。……插帶後,本紅單,寫彩緞若幹,若幹,财禮若幹,布匹若幹,用筆蘸墨,送客點閱。
客批财禮及緞匹如其,則肅客歸。歸未抵寓,而鼓樂盤擔、紅綠羊酒其門久矣。刻,而禮币、糕果俱齊,鼓樂導之。未半裡,而轎燈、擎炮把、傧相、紙燭供果牲醴之屬,門環侍。
廚子挑擔至,則蔬果、湯點、棚糖餅、圍褥、酒壺杯著、龍虎壽、撒帳牽紅、唱弦索之類,又畢備矣。待複命,亦待主命,而轎與親送轎時俱到矣。拜堂,親送席,唱鼓吹,喧阗熱鬧。
從此處就以,娶妾之禮,至娶瘦馬為妾,禮儀應該與結婚沒差别。
而且,代納妾還需娶妾婚書。《萬書萃寶》記載當時份娶妾婚書:某裡某境某訴:自養女子,名某娘奴,已長成,憑某某氏,議配某境某為側,本受到聘銀若幹兩,本女即聽從擇吉過門成親。
本女系親自養女子,并曾受财禮,無疊來曆等事。如此,及閃散,自某跟尋送還。倘風虞,此乃命,與銀主無幹。今欲聘證,故婚書為照。
從這份婚書,其容應該包括:證這個女子親自養、自願嫁給為妾、已受婚聘财禮,如果該女子逃,男方負責追還,女子若嫁後,與男方無關等容。
正因為其容與賣契相似,所以民間般把納妾婚書稱為婚書,而稱為婚契。《浒傳》第回鄭屠霸占翠蓮時,就寫份千貫虛錢買契。承宋制甚,此處也樣。
所以代納妾必須訂契約,即必須娶妾婚書。而納妾過程禮儀則與娶妻相似,區别也甚。
既然如此,麼問題就來:首先,既然妾通買賣,按理說務實就得給賣妾給筆買妾之資。
然而現孟古哲哲到底應該算葉赫東貝勒納林布祿賣給,還應該算皇帝陛賣給?如果務實買妾,這筆錢應該給誰,亦或者到底給?
如果算納林布祿賣給,麼務實給筆錢與納林布祿說得過,如果算皇帝陛賣給呢?皇說賞賜,原則構成買賣關系,這錢還給給?。
以為這無關緊,其實關系很:倘若給,這妾就好認為妾,但此又沒适例子作為參照,麼孟古哲哲份位就很特殊。
倘若别,個皇帝賜予女子,又好被當妾侍待,其位搞好能正抗禮。
然而務實裡況本也很特殊,因為正诰命夫,甚至還正兒經朝廷命官——現屬性附,黃芷汀作為副都統,名正言順當朝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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