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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元輔》第1397章 第177章 “改個号,娶個小”(第三章)(第1頁)

皇帝将塔魯衛進獻孟古哲哲格格轉賜給務實事,這兩京師聞。

務實都沒料到,滿京師從官員到百姓,都開始議論兩個問題:這樣司徒如何買妾,司徒應該改個号。

孟古哲哲已經變成由皇帝賞賜,為何議論麼買妾?其實這事兒得從納妾制度說起。

國自古就聘則為妻,奔則為妾說法。這裡奔指私奔,即經夫聘娶,女子自願随男子入居夫

妻為娶,而妾為納,娶妻時送到嶽财物被稱為聘禮;而納妾時給予财物,則被稱為買妾之資,因此妾通買賣說法。

如果單從這些說法來,似乎納妾并麼程序儀式,但縱觀各種史料,時納妾也并非如此簡單。

代揚州以養處女賣給作妾為,俗稱養瘦馬。賣價稱為财禮,嫁娶禮儀與結婚相似。

據張岱《陶庵夢憶》記載:揚州于瘦馬之者數。娶妾者……者,用簪或钗股插其鬓,曰插帶。……插帶後,本紅單,寫彩緞若幹,若幹,财禮若幹,布匹若幹,用筆蘸墨,送客點閱。

客批财禮及緞匹如其,則肅客歸。歸未抵寓,而鼓樂盤擔、紅綠羊酒其門久矣。刻,而禮币、糕果俱齊,鼓樂導之未半裡,而燈、擎炮把、傧相、紙燭供果牲醴之屬,門環侍。

廚子挑擔至,則蔬果、湯點、棚糖餅、褥、酒壺杯著、龍虎壽、撒帳牽紅、唱弦索之類,又畢備矣。待複命,亦待主命,而轎與親送轎時俱到矣。拜堂,親送席,唱鼓吹,喧阗熱鬧。

從此處就,娶妾之禮,至娶瘦馬為妾,禮儀應該與結婚沒差别。

而且,代納妾還需娶妾婚書。《萬書萃寶》記載當時份娶妾婚書:某裡某境某訴:自養女子,名某娘奴,已長成,憑某某氏,議配某境某為側,本受到聘銀若幹兩,本女即聽從擇吉過門成親。

本女系親自養女子,并曾受财禮,無疊來曆等事。如,及閃散,自某跟尋送還。倘風虞,此乃命,與銀主無幹。今欲聘證,故婚書為照。

從這份婚書,其容應該包括:證這個女子自養、自願嫁給為妾、已受婚聘财禮,如果該女子逃,男方負責追還,女子若嫁後,與男方無關等容。

因為其容與賣契相似,所以民間把納妾婚書稱為婚書,而稱為婚契。《浒傳》第鄭屠霸占翠蓮時,就千貫虛錢買契。承宋制甚,此處也樣。

所以代納妾必須訂契約,即必須娶妾婚書。而納妾過程禮儀則與娶妻相似,區别也

既然如此,麼問題就來:首先,既然妾通買賣,按理說務實就得給賣妾給筆買妾之資。

然而現孟古哲哲到底應該算葉赫東貝勒納林布祿賣給,還應該算皇帝陛賣給?如果務實買妾,這筆錢應該給誰,亦或者到底給?

如果算納林布祿賣給務實給筆錢與納林布祿說得過如果算皇帝陛賣給呢?皇賞賜,原則構成買賣關系,這錢還給給?。

以為這無關緊,其實關系很:倘若給,這妾就好認為妾,但又沒例子作為參照,麼孟古哲哲位就很特殊

倘若個皇帝賜予女子,又好被當妾侍待,位搞好能抗禮。

然而務實況本也很特殊,因為诰命夫,甚至還正兒朝廷命官——屬性附,黃芷汀作為副都統,名正言順當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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