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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慶中興》第1083章 第1111章 條法俱在刑戮威(五)(第1頁)

經過調查之後,錦衛們發現這些囤戶們販賣私鹽證據

首先就場私鹽,所謂場私鹽,就鹽場貧窮百姓通過肩挑背扛方式販賣私鹽,雖然也違反,但朝廷為體恤民,規定場窮軍貧民,以肩挑易米者,必具奏,徑自問結。

嘉靖時期,嘉靖甚至以形式得為難這些百姓,嘉靖确說:凡貧難軍民,将私鹽肩挑背負,易米度必禁捕。

朝廷讓這些貧苦百姓,免得因為僅僅販賣私鹽就被置之典,但顯,朝廷仁慈被這些鹽商所利用們開始利用這些貧苦百姓偷漏私鹽、詭寄假冒,雇傭們為鹽商搬運私鹽,同時買通巡鹽官吏,肆販運私鹽。

同時利用朝廷餘鹽銀制度,肆借所謂餘鹽夾帶私鹽場,原本引僅餘鹽,以夾帶百斤私鹽場。

更為篡改鹽引,朝廷鹽引,支鹽順序,正常來說先支納糧開,随後納銀開,後面才餘鹽等項,但囤戶們就買通鹽運司衙門吏、書等,當朝廷準備支鹽時候,這些囤戶勾結起來,将原本應該優先支給納糧開鹽引篡改為鹽商鹽引。

方面使得邊商無法支鹽,隻能将自己鹽引價賣給囤戶,方面使得囤戶鹽引能夠賣價,畢竟隻從囤戶購買鹽引才能支取到鹽,這樣運司囤戶互相勾結起來,使得本該由朝廷掌握鹽利全部落入這班貪官污吏奸商。。

衛已經掌握證據,陸繹向趙文華申請開始抓,但被趙文華拒絕,趙文華認為相關況必須經過朱載坖禦批,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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