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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前女友婚禮,現場逮捕新郎官》第483章 不符合邏輯(第1頁)

從血液提取dna信息物質,比從骨骼、毛發、皮屑等其載體提取dna信息物質簡單些。

血液部分物質都,提取遺傳物質,就把其雜質剝離,這個過程叫遺傳物質純化。

同載體dna物質提取,其純化物質些區别。

從血液提取dna遺傳物質,純化物質最簡單,而從骨骼等其載體提取遺傳物質,需用到純化物質就稍微複雜些。

刑偵支隊這邊所用純化物質都固定成分

載體,用麼樣純化物質都規定好

除非極為特殊,否則現勘刑警允許自調配純化物質進dna提取

點,陸川時候,第次接觸dna物質提取時候,導師就給所講過。

根本原因就法性問題。

現勘刑偵專業項原則性非常強專業。

現勘刑警所些實驗得結論,能否成為司法證據,點還于其提取物證過程法。

這裡過程法既獲取物證途徑過程,也物證處理過程。

現勘刑警這邊物證處理相應規範,所為過程滿求,才能夠成為司法證據。

楊森等,對這些規範性流程求,駕輕就熟。

“已經分離dna信息。”

從兇擦拭過血迹痕迹處,已經分離dna物質,楊森這邊還繼續。

如果兇現場留自己血迹,麼理論來說,從兇擦拭血痕方,以分離dna信息。

份應該屬于個被害,另份應該就

楊森這邊血迹位置dna分離,老劉國棟dna信息提取。

之後兩邊進對比,就能得到兇dna數據。

陸川這邊也忙着,兇現場留腳印,陸川迹鑒定分析報告。

陸川現場雖然已經判斷概體型特征,但具鑒定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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