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福宮。
朱國祥正打理宋徽宗留珍貴,拾掇圈又洗洗,問:刑統麼東?唐代《唐律》,代《律》,麼宋代隻個《宋刑統》?
朱銘躺搖茶,解釋說:刑統就刑事法規彙編兼解釋。因為當時特殊政治環境,趙匡胤制定法律非常着急,後隻用半時間。所以就直接照抄唐律,隻改些需避諱字詞。《宋刑統》編撰者來自後周,剛剛編完部《周刑統》,所以《宋刑統》也部分抄來。對于編撰者來說,也算自己抄自己。
朱國祥緻聽懂:就說相比起《唐律》,宋代法律框架體沒變,但具體斷案量刑法律解釋給改些?
也以這麼說。朱銘點頭。
朱元璋《律》麼樣?朱國祥問。
朱銘簡單回答:《律》更具系統性、體性、統性、規範性,更強調程序正義,更注司法公正官員廉潔。唐宋法律,操作性空間更,而且對官員約束夠。這朱元璋性格治國理決定。
這個以,程序正義很。朱國祥點頭說。
朱銘說:現點,們步子該跨,步子跨會會過于超。比如議制度保留,如果保留又該保留?
麼議制度?朱國祥對古代法律竅通。
朱銘解釋說:就種類型犯,比如皇親國戚,比如特殊才,比如德望者,比如功者。對于這些犯,官員以審判但能執,必須報給央朝廷,由樞臣進商議。臣商議判決結果,再呈交給皇帝進裁決。
這個還真好決定。朱國祥嘀咕。
父子倆還保留着現代維,但同時又融入古代社會,這就對很事物認産割裂。
仔細考慮之後,朱國祥說:議制度以部分保留,但必須進嚴格界定。比如德望者,根本無法客觀判定,鬼都以德望。還皇親國戚,能說沾親帶故就算。再者臣們商議判決結果,如果涉及罪法律,王老子也能免除。議制度寬恕條件,最流放罪以,殺者償命得違背!
也就說,皇子殺也得償命?朱銘問。
錯,朱國祥說,就算特赦,也隻能由皇帝特赦,臣商議時無權免!
父子倆開始進詳細讨論,最終把魏晉以來就議制度,直接縮減範圍成議制度,且施範圍容進嚴格規定。
首先皇親國戚,隻皇帝血親才。太皇太後、太後皇後親屬,從議之取消!
議故(皇故舊蒙恩久者),取消!
議賢(德望賢),取消!
議賓(主指朝皇以及孔),取消!
議勤(對國苦功者),取消!
議才(才邦定國者),取消!
功者權貴(品爵品官以),保留。
些東必須保留來——
譬如為國開疆拓功之,牽扯到各方利害關系太。旦給予司法部門判決權,能引發非常嚴後果,甚至成為政治鬥争具,必須由皇帝樞決策。
又譬如品爵品官以,這些都屬于員,必須樞集體商議,再交給皇帝判定,否則會引起政治動蕩。(官員犯罪還更細化規定,級部門能判決品官,必須進嚴格規定。皇親國戚也官,算官員犯罪條例當。)
議變議,已具曆史性跨越式進步!
事實,朱國祥朱銘取消太後、皇後親屬犯罪議奏,似讓法律變得更公正,但實起來能起到反效果。
比如皇後表弟犯罪,以官員以奏,交給皇帝臣來處理。今後判案官員決定權,需再報,反而會被吓得敢判,甚至幫着涉案者脫罪。
時候更公正法律,實際運用卻帶來公正。
這個版本《律》,今後肯定還會修改,根據實際使用況而調。
隻父子倆都,《律》才更改,今後君臣會使用補充條例填補漏洞。
曆朝曆代都樣,太祖、太宗定祖宗之法,後續皇帝搞各種補充條例,沒麼法律成變。
敲定這個,朱銘又說:還就贖罪,這個也斷收縮。宋代就比唐代更嚴格,宋後期也比宋初更嚴格,認為還進法律收縮。朱元璋《律》以借鑒,但也隻借鑒而已。
朱國祥說:贖罪條例以取消。
朱銘笑:朱元璋《律》,對輕罪贖罪條款,更像種變相罰款社區勞動改造。比如鞭刑杖刑,錢錢贖罪,沒錢力贖罪,幫官府運炭搬磚都以抵罪。
這個以,其實就罪罰款。朱國祥點頭。
但同罪交贖,朱銘闡述自己法,認為徒刑以,以交罰款贖罪,但徒刑以必須牢!至于流放罪,就更能交錢免罰!
這些都開創性東,隻能由父子倆商議,無法交給臣制定。
因為曆朝曆代罰銅贖罪條例,對于權貴富來說太寬仁。
當初朱銘觸宋徽宗,被獄也點怕,就仗着贖罪條款。沒犯惡之罪,又擁官,宋徽宗定再罪,朱銘都以交罰款免、免流放。朱銘又說:需們親自制定,還對于官吏法律。特别對官員份定義,官員究竟算算民?适适用于對民刑法約束?
民!朱國祥點頭。
官員觸犯刑法時,究竟跟庶民同罪?
現代當然覺得應該同罪,但古代社會卻定。
朱元璋通過殺自己驸馬,才定官民同罪先例。
朱銘說:們制定《律》,應該給确定義,即官員觸犯法律時,官員跟百姓屬于樣犯罪主體。
理當如此。朱國祥嚴肅。
父子倆讨論兩,把開創性東給講清楚,然後由朱銘寫總綱。
《總綱》更像篇簡略憲法,闡述法統與國屬性,論述皇帝—官—民關系,以及定民為邦本基調,再論述編訂《律》義所。
朱銘叫來閣成員刑部尚書,把《總綱》給們,又闡述些開創性東。
衆沉默,似乎消化。
其實朱國祥治理川時,已經展示很東,張根等受到。
但寫成法律條文,們就些受到沖擊。
朝法律之,文官沒犯惡之罪,居然也會被判刑,甚至連流放都能交罰款抵罪。
這也太嚴酷,官聊啊!
刑部尚書柳瑊忍說:太子殿,此律旦頒布,臣為刑部尚書,恐怕會被千夫所指。
朱銘笑:翻過《宋刑統》,也查閱宋初條例。宋朝初,官員所犯罪當,對待貪贓枉法最嚴厲。僅僅過幾,貪贓枉法就變得稀松平常,甚至連皇帝都懶得處罰貪官。法律太嚴酷,而宋朝對官員過于寬仁,甚至已經到放任步。
既然太子已經定基調,衆臣也能再說麼。
翟汝文完綱目之後贊:如此提綱挈領,條理極為分,為萬世善法也。
對于古代而言,專門制定分類法律現實,也沒個必。
因此,朱銘借鑒朱元璋《律》形式,以部之名來對法律進分類。
吏律,即官吏條款,對貪污、渎職、弊、徇私等為制定法律。選官,,賞罰,這些規矩也其。
戶律,主民法容,包括納稅、婚姻、糾紛、财産、商業、版等等。
禮律,婚喪嫁娶規矩,社會倫理德,甚至科舉等等。
兵律,其實就軍事相關法律,更細化軍法包含。
刑律,即刑法。
律,官方程相關規則。
這種法律分類方式,令臣們頗為佩,隻綱目就具清晰條理性。
朱銘說:《律》編修,陛為總裁,為副總裁,閣臣皆為編撰。具體交給刑部負責,但需各部起力。每呈交稿件次,先由審核,再交給陛複審。争取個時間編完,試再進修訂,到時候查漏補缺。
!衆臣拱。
這部法律書籍,朱銘極為慎,因為能會響未來國數百,即便改朝換代也依舊具持續響力。
民為邦本,官民同罪,這個字文寫書。
管實際能否到,但至成為社會共識。旦違反,或許會逍遙法,但都該對。
對與對,這個很!
把更詳細法律容,交給專業士制定,朱銘終于空接見麗使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