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張歎發過嗎?”楊森林問。
“還沒呢,先送來給您聽。”負責說。
“趕緊發過,算,來發。”
楊森林發給張歎後,刻又打個電話,毫吝啬贊美這首,贊美才華,然後詢問見——沒問題,但唱到位嗎?
“這還王濯唱吧?”
“之請唱,雖然主題曲換,但沒換。”
“差點,诠釋沒完全到位。”
“,過來給講講。”
等張歎打完電話,見負責還沒,“還麼事?”
“部長,這錢事麼處理?按麼标準?”
“麼錢事?”
“就張歎寫這首,按麼标準給費用。”
楊森林琢磨,問:“就按照廖标準給吧,應該虧待張歎吧?”
“虧待,虧待,給點。”負責說,何止虧待,給啦,廖音樂圈裡位比張歎得。
“照說就。”
所以,張歎這首《》能夠拿到收入萬。
但這首更收入于此。
這萬隻浦電制片廠購買曲作為主題曲所費用,這首版權制片廠,而詞曲作者。
詞曲作者張歎,待定。
王濯這首,隻浦電制片廠錢請來主題曲演唱,如果其場演唱這首,就必須張歎談作,獲得張歎授權。
如今音樂圈,分成協議很規範,像這種買曲,般次性買斷分成兩種形式。
比如《》,如果張歎對這首信,同次性賣掉版權,麼概以争取到廣告分成、單曲訂購、付費會員等各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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