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各刑事案件,按察使司審判、刑部核準者,訴至理寺,或各巡撫督察、都察院分巡組發現案件入者,亦訴理寺,由理寺審理,以為終審”
黃鄒應龍聽,方司法還套。
發刑事案件,警巡局警,破案拿,先由縣檢法官審理,完成卷宗,交給專事民刑案件審理縣丞複審,證據案卷核查無誤,依律裁判。
沿用宋鞫谳分司例,連檢法官都沿襲宋。
鞫谳分司就将審與判者分離,由同官員分别執掌。
宋各州府設司理院,由司理參軍(鞫司)負責審訊及調查事實等,司法參軍(谳司)依據事實檢法用條,最後由州、府親自決斷。
自古審案包括勘查、破案、拿、審理等套流程。
現太子破案、初審分成部分,交給警巡局檢法官,複審依法裁判交給縣丞、按察佥事。
但樞這層變動。
按照太子說法,刑部又變回各按察使司業務級,權對各按察司司法審判、刑獄管理等作進檢查監督。
理院負責訴案件以及定期抽查刑部各按察司審判案件,過審判具最權威,麼案子到這裡都終審。
吧,太子,麼說們麼。
經過兩,朱翊鈞這位秉政太子得名副其實。
“此,刑部、理寺力編撰律令。”
黃鄒應龍對視,敢置信問:“殿,《律》呢?”
“《律》修撰于洪武間,距今兩百,裡面許條款,形同虛設,毫無義。該改必須改。”
就,們說祖制,就把裹皮實搬來。
好吧,麼改就麼改吧。
“殿,還請垂示。”
“《律》分吏、戶、禮、刑、兵、律,孤覺得過于混亂,時宜,得改。也按部律來,首;律為《憲律》,以為律全律總領綱,
。
第律為《範律》,即如何使以諸律法,比如如何依照《民律》或《商律》,提請民事案件,又比如檢法官如何審定刑事案件,如何交由縣丞複審裁定。
規範程序,糾察枉法。”
又串名詞,們都已經習慣。
黃鄒應龍默默記裡,朱翊鈞繼續說:“此,《律》裡些時宜條款,比如‘臣專擅選官’、‘文官封公侯’、‘交結朋黨紊亂朝政’、‘交結侍官員’、‘擅為更改變亂成法’等等,全部删除!”
“全都改?”
黃顫聲問。
朱翊鈞轉頭過來,黃接觸到目,腦裡由自主響起聲銅罄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