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方也沒到,勝竟然提‘因果關系’這點。
全部證據,都對朱昌利。
罪名認定,以及判罰依據雖然依照法條。
但司法實踐,判定被告刑事責任關鍵因素,恰恰就‘因果關系’這點。
卻也完全無法反駁。
雖然被勝偷把,點亂,但還控範圍之。
當,公訴馬接着說:本案,就算從因果關系來說,被告為與受害者況之間,同樣具備直接性、必性關聯性。
首先,被告第次揮管,擊打到頭部,導緻被害直接原因。
其次,雖然由于被害挑釁先,但其當時顯已經止攻擊為,并主動後退。
麼被告連續攻擊,就完全沒必性。
審判決,同樣體現‘因果關系’關聯性。
很好,這個公訴點平。
過勝麼能會沒防着這。
辯論嘛,肯定越辯越潤嘛。
請問公訴,朱昌揮管時候,連續,還頓再繼續呢?
男性檢察官勝,沒回答。
因為法庭,對方圖時候,千萬别接話。
否則,麼掉進對方坑裡都。
既然對方說話,勝幹脆繼續說。
如果說,朱昌揮兩次後,來,等瞄準之後再揮第,麼毫無疑問,具故傷害嫌疑。
從監控視頻,們以清楚到,連續,毫無頓。
這根本就故傷,而自受到傷害之後,本能種反應。
當事,幾過髒支架術,承受能力,本就比般。
面對突如其來驚吓,點應激過度,很正常嗎?
公訴席位,名女性檢察官這時候突然開。
被告辯護律師,錯點。
朱昌揮第次時候,其實過極其暫頓,否則也能腳向邁步。
如果照所說,純粹隻為防衛,為麼向後退呢?
,普通遭受到突然攻擊時,第時間,肯定往相反方向進退避。
勝既然敢抓着這點放,肯定已經考慮到所因素,以及對方反駁點。
當,也即反駁:公訴說到點子。
當事完術,康複院後,醫就囑咐,平時适當運動。
故此,每都會練練些比較養套,類似太極、閃電連鞭之類。
當時受到襲擊之後,由于應激反應過,體本能按照平時鍛煉方式使用來。
們從視頻以到,先向側,後退兩步,随撿起放置邊根管。
貼體方揮兩,腳微微向,揮第。
動作很絲滑,連貫,毫無頓。
這正長期鍛煉效果。
番話,差點把給。
但别說,細細品,還蠻理。
旁聽席,還幾個沒接受過專業訓練,又捂着嘴,體抖動。
這,公訴席位,兩個檢察官都說話來。
甚至剛才發言女性檢察官,臉都點紅。
從未見過,如此顔無恥之。
主審法官嘴角,同樣抽搐,無語向勝。
但說完全胡扯吧,又。
說理吧,又點扯。
被告辯護律師,還其論點嗎?
勝聽到後點點頭:,法官閣。
根據最檢查署發表指導案例,判斷侵害為否已經結束。
應侵害否已經實質性脫離現場,以及否還繼續攻擊或再次發動攻擊能。
本案,邱偉雖然止攻擊為,但依舊待原,并持匕首。
開始,就已經對方當事造成傷害。
難就麼後退步,就認定侵害為已經止嗎?
請問公訴,們麼确定,邱偉會繼續攻擊方當事。
既然主審法官場,勝也得給點面子。
這番話,說還理據,至比較正派。
到辯論回歸正軌,王雲友也自松氣。
接着轉頭向公訴席位。
兩位檢察官估計也功課,聽到勝話後,由男性檢察官繼續發言:被告辯護律師,提點。
案發當時,被害邱偉雖然主動發起攻擊方。
但,對于朱昌所造成傷害,極其限。
所持匕首,長度隻厘米,也并鋒利。
根據當時醫療記錄,朱昌臂,隻厘米到傷,度同樣隻表層,損傷很。
但其揮管為卻造成邱偉後果,者對比相适應。
故此,其為并構成防衛,屬于故傷害。
勝同樣甘示,發起輪攻擊。
公訴方,請注點,法侵害為既包括實害為也包括危險為,對于危險為同樣以實施防衛。
否認,本案被害邱偉對于方當事所造成侵害較。
持匕首管否鋒利,但具威脅性這點,總能否認吧!
難等到對當事,造成更加嚴傷害後果才能實施防衛嘛?
這符及時制止犯罪、讓犯罪能得逞防衛需。
方再次請公訴方來證,邱偉隻會劃傷當事,而會進步威脅到全這點。
公訴确實點腦瓜子疼,勝又開始揪着點錘。
跟個牛皮糖樣,甩都甩掉。
都已經,麼證會繼續攻擊。
難問本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