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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編的那些事兒》第119章 公安派出所“駐所律師”制度初探(第1頁)

論及派所駐所律師源于公處置需求,依據《治管理處罰法》第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打架鬥毆或者損毀财物等違反治管理為,節較輕,公機關以調解處理之規定,公機關具調解權,駐所律師參與治調解效為打架鬥毆、損毀财物賠償糾紛提供專業咨詢與幫助;根據公系統所提警察求(警必接、難必幫、險必救、求必應),許非公機關處理民間糾紛警,公機關長期承擔簡單處置調解作,而對于民事類糾紛,公機關調解餘而力,對于專業民事法律識,并非公民警專業領域,因此駐所律師調解參與效為群衆提供法律幫助。

所駐所律師慶、圳、杭州等部分公所單位已初步探索,并形成供借鑒成功經驗,筆者所單位目試點建設。如何将駐所律師這作機制推廣至全國而形成種制度化建設,這們當機關現代化建設基層社會治理所需考量環節,本文正通過對各成功經驗與具體文獻考察,并結筆者作經曆,對公所駐所律師制度進初步探索。

、公所駐所律師背景

)公調解專業性需求

業務主刑事偵查、治調查、社區警務、戶籍管理、巡邏查控、警衛警戒等作,公調解主附屬于治調查調解程序。另根據必等求,對于非警務類警,公組織調解義務,如調解成,則告雙方當事相關單位(例如法院)解決。而調解,許關于專業性容并非公民警所擅長,部分派所民警并非法律專業,例如對于打架鬥毆賠償額,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費等,時難以從專業角度給予雙方當事解讀。而律師則具專業法律識與法律技能,能夠為雙方當事提供法律角度解釋與幫助。

)公作壓力分擔

作繁,部分區派所每接處警量則幾起,百起,而非刑事、治案事件又占據量比,如勞務糾紛、買賣同糾紛、物業管理糾紛、婚姻糾紛等種民事糾紛經常會占用警力資源,民事糾紛湧入公常業務之,而根據求又必須及時給予處理,此處理并能簡單拒絕與推卸,而應當組織雙方當事義務調解,這種調解時會占用民警部分時間與精力,而屬于公業務範圍刑事、治案件辦理等作,又會因繁調解響而無法專注處理。駐所律師現正分擔民警處理民事糾紛調解部分壓力,實現職能分化,為基層民警減負壓,同時又會給予群衆良好求助回應,将矛盾化解基層。

、公所駐所律師

效、迅速化解社會矛盾,滿群衆糾紛化解需求

處置質量,事關社會矛盾風險些刑事案件,通常由于民事糾紛矛盾未能化解,從而轉化成為民轉刑案件。而駐所律師助于公調解優化,對于民事類糾紛調解,民群衆所通過民警駐所律師警律聯調迅速化解矛盾,減民群衆法院起訴精力消耗成本投入,矛盾糾紛站式解決,滿群衆糾紛化解需求。

)優化公所警務作機制

民事領域,公民警漢,對于民事法律法規之甚,而駐所律師正彌補缺漏,優化警務作機制,同時效節省警力,實現警力配置優化,以将更警力投入到案件辦理與巡邏管控主業之,更好促進公所警務作機制完善。

)為律師成長提供平台

調解助于提律師作能力,調解僅會運用法律識,也會運用到識,理法結體現,律師參與到派所調解以迅速接觸到基層各類案件與糾紛,同時對自能力種提,尤其輕律師尤為需。其次業務包含刑事案件、治案件等,駐所律師以通過駐所作,迅速解公各項業務,對自己律師領域進拓展。

)駐所律師具法律監督功能

切調解圍繞事實開展,而事實根據就證據,公民警辦理治案件需充分調取證據,才能公平公正處理好案件。駐所律師參與公調解,也必須圍繞證據這來展開,如果證據收集充分,麼則會響調解公平性與當事滿度,因此,駐所律師參與定程度促進民警充分收集證據積極性,為使警律聯調發揮最效果,公民警必須充分收集證據,證據基礎開展調解作,層面,駐所律師具法律監督作用。

、公所駐所律師制度構建

)駐所律師調解範圍、權限、

、駐所律師調解範圍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結警務作實際況劃定,般認為,駐所律師所調解範圍應當案件調解涉及民事糾紛類警調解作。、駐所律師調解權限應當圍繞建議權展開,對各類糾紛提相應法律建議,配民警執法作協同開展。、駐所律師調解位應當協助者,主民警開展調解作,調解啟動與終止由公民警決策。

作時間、

、駐所律師作時間應當根據公所警務實際需求開展,采取班制,班期間開展作。,應當設駐所律師辦公,提供必辦公用品,便于律師開展各項作。

)經費保障

應當通過政府購買形式,設專項财政資,以購買社會方式,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勞務同,提供律師務。同時,設激勵機制,以調解案件數量與質量進考核,考核成績與最終委聘費用相關聯。

容:調解、普法、咨詢、維權

駐所律師容應當圍繞調解、普法、咨詢、維權個方面開展。、調解即參與公調解作,文已述。、普法,即部定期開展普法作,對公民警進法律教育,與民警開展法律座談,以法律練兵方式增強執法能力。、咨詢,即駐所律師辦公開設咨詢點,方面以接受涉案群衆法律咨詢,另方面以接受公民警咨詢,為公所民警提供法律幫助。、維權,即警務執法活動,公民警遇到襲警等權益受損事件,駐所律師協助公民警進維權活動,保障民警法權益。

)調解啟動程序

調解啟動程序包括兩種途徑,辦案民警啟動,即受理警、案件時,辦案民警主動啟動,指派駐所律師參與調解程序。群衆申請,為更好完善調解務,群衆根據況選擇參與調解律師,針對所備案同領域律師,群衆以自主申請所需律師參與調解。

)調解作機制

應當構建普通案件聯調點案件聯調作機制。普通案件聯調即由公民警駐所律師共同參與調解,解決群衆調解需求。點案件聯調,即針對複雜、疑難案件、警,引入方參與,由涉及方主體共同聯調解,例如涉及車糾紛引起打架鬥毆,引入交警隊、管局、交通管理局相關員參與;涉及庭暴力、案件,引入民政局、社區居委會、委會等參與;涉及區車位糾紛物業管理費糾紛引入商局、物價局、建局等參與。

)調解程序:确司法确認機制

調解成功後,對于需調解協議,現場執,即當面依據調解容完全履義務。但現實調解,部分當事調解過程,對于賠付額提分期付款部分履請求,這給辦案民警方當事增添定困難。因此,引入司法确認機制,即公所對接轄區民法院,調解協議由當民法院确認後,直接作為法院執依據,減當事法律風險。

)智能化、信息化、數據化駐所律師調解機制建設

、對于偏遠區,網絡調解,實現視頻化運作,駐所律師遠程參與調解,為偏遠區提供調解務。、建駐所律師作數據庫,實現調解流程數據化收集,完善公數據庫,實現涉案涉訪風險預警。

)資質選擇與培訓

、駐所律師應當具律師資質,職業準入标準,由政府購買與社會招聘結,使駐所律師隊伍更為健全、構建駐所律師培訓機制,主以公警務實際況為核,讓駐所律師培訓解公警務,更開展駐所律師作。

)由調解向調解轉變

建設駐所律師制度基礎,應當完善,實現調解向調解轉變,打好組拳。所謂調解,即融民警、駐所律師、司法機關、民調解員等群體,也以融入民政、商、管、交通等個單位部門,以專會診站式解決方案實施調解作,實現案件程序繁簡分流,以調解案件轉入調解,由專職負責調解各領域員參與民調解,共同民群衆,斷滿民群衆調解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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