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篇引言
由于檢察建議權公權力屬性,權力裁量較為寬泛缺乏具體标準,同時具涉及面廣糾防性質,導緻檢察建議權運并順暢,些結構性矛盾尚未解決,效力缺乏剛性。另司法程序障礙性問題以及檢察建議書質量、規範性強,反過來也會損害檢察建議權權威集統使。以說解決檢察建議權症結問題,除結其矛盾分析,還必從以司法觀角度分析具體問題。
、程序辦事化特征顯
所謂辦事化主指某項權力使具封閉性、單向性、紙面化特點,其反映種權力政化運作模式。從《民檢察院組織法》第條規定來,民檢察院履法律監督職權,以進調查核實。實踐絕部分監督線索均來源于檢察機關受理案件,法沒确區分調查核實具體形況,實際導緻調查核實權虛化,承辦檢察官更依靠案卷材料進審查,具顯形式審查特點。
就認為社會治理型檢察建議主事實通常直接通過刑事案件獲取,但正這種基礎事實獲取便捷性,反而導緻調查核實缺失。實際相對于糾正違法檢察建議、再審檢察建議,社會治理型檢察建議更需落實調查核實。
另,檢察建議權辦事化特征還體現制發程序。最民檢察院《規定》目就于改善檢察建議權辦事化特征,但其規定沒理區分輕緩急、簡單複雜等形,導緻很程序實踐難以落實或者僅僅過場,如根據求調查核實需事先經過檢察長決定,調查核實結束後否需制發檢察建議需檢察長或者檢委會決定,這種刀切法,導緻實踐難以實現,且由于并未求檢察長對監督事項進閱卷解,單靠份調查報告難以實現實質化審查,形式于容。另
檢察建議從啟動調查到制發,雖然規定以聽取對方見,但賦予承辦裁量餘,數況檢察建議就檢察機關單方拟定過程。
、監督專業性夠
檢察建議司法實踐運用場景非常廣泛,尤其檢察機關參與助力國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現代化背景,檢察建議發揮作用觑。最檢開始全國試點企業規作,求檢察機關結辦案針對涉案企業,督促其就公司管理漏洞、風險等制定規計劃,并落實改,這個過程除第方專業組織積極參與考察評估以,檢察建議也發揮着作用。
觀點認為,與企業犯罪附條件起訴相比,企業規檢察建議具制發時間、對象較為靈活獨特優勢。但無論針對公司部規章制度設定,還具體員管理、風險防範等,檢察機關專業領域涉及公司部治理,缺乏專業性。
況且公司規模,業務領域非常廣泛,風險點較現場交易、全産、環境保護、産品質量、财務稅收等方面,這些領域檢察機關專業性力量極度缺乏,難以針對性指涉案企業問題所,建議往往較為片面與實際脫節,導緻企業難以操作。
比如虛開類發票犯罪當,檢察建議能千篇律提建規範發票管理制度、加強報銷流程管控等宏觀性措施,涉案企業真正問題,與其類型企業相比些環節更容易現風險,就需調查聽取見。
另,公益訴訟領域也面臨這樣問題,對于态環境資源保護、品藥品全等問題,需專業技術介入或者鑒定,但相關規定對于檢察建議專業性保障。
、文書規範性強
檢察建議實踐規範性,集體現以兩個方面。
檢察建議監督事項選取規範,主指糾正違法類檢察建議當沒注區分個案類案區别。随着檢察機關設機構最終确定,原先部分區為規範監督權使,聚焦類案監督,試點組建訴訟監督部也予以撤銷。
目檢察機關秉持理辦案監督,監督辦案,這就造成檢察機關部同辦案部門之間共性監督問題割裂。各檢察機關普遍視就個案違法問題制發檢察建議,也缺乏系統梳理原因挖掘,檢察建議追求數量,缺乏質量,度夠,缺乏對檢察建議提煉華,導緻監督事項再複,被監督單位問題複現,形成問題循環。
檢察建議書容、格式缺乏規範性。《規定》第條雖然分項羅列檢察建議書載基本容,但沒具體區分同類型檢察建議差異,導緻實踐檢察建議書沒嚴格按照規定模闆進撰寫。比如檢察建議書解決措施論述,缺乏對原因入分析;由于法,檢察建議書引用法條也規範,除引用訴訟法、檢察院組織法以,還引用方法及規範性文件況。
、效力剛性
《規定》第條規定,進調查核實,得采取限制自由查封、扣押、凍結财産等強制性措施。從權力運作段來,調查核實隻能依托諸如查詢、調取、複制卷宗材料;詢問當事;委托鑒定、審計等柔性執法方式,缺乏強制力。
另,從檢察建議法律後果來,如果對方單位拒配改落實,檢察機關也隻能采取報告、通報等方式,隻公益訴訟檢察建議以通過後續起訴段來制約這種配改為。這種背景,加之強調檢察建議回複率,就容易造成檢察機關與被建議單位就回複問題達成協商見或者作部分妥協,這無疑削檢察建議權威性。
另,從民事再審檢察建議來,盡管其抗訴監督方式屬于平級,但效力相差很,抗訴必然能啟動再審程序,但檢察建議并必然啟動再審,且由于兩者适用範圍同,法院接受檢察建議況,也宜直接以抗訴段來替補。因此缺乏保障機制況,檢察建議就會陷入尴尬境。
、銜接配缺乏效指引
首先,從部銜接來說,根據述規定求,檢察機關法律政策研究部門檢察建議書簽發負責對文書必性、法性、說理性進審核。但實踐檢察建議制發數量越來越,研究部門僅憑對文書形式審查,也難以發現真正問題,備案審查實則對格式規範審查,無法起到指導性見補功能。
其次,從部銜接來,對于同檢察機關之間以及檢察機關與相關部門之間配協作,由于缺乏規範指引,具體操作避免會現問題。比如實踐已現兩檢察機關共同制發檢察建議況,但檢察建議書對此如何表述?兩檢察機關角如何定位分、監督落實由誰推動、責任如何分配等問題尚無定論,由于缺乏法律依據,異檢察機關願配話,就隻能層報共同級檢察機關,浪費量司法資源,造成程序銜接錯亂異化。
、監督結果缺乏實效化考評
檢察建議作開展,很程度依賴于考核指标,而考核過于注檢察建議制發數量,對于檢察建議質量、效果如何進評估,并沒具體嚴格規定,實務部門往往僅關注檢察建議回複率況,并且書面審查為主,對回函未加以嚴格審查況,能發現被建議單位改措施否真實效等問題。
至于檢察建議收到回函後,否再進回訪評估更隻能靠基層單位自落實推動,即使檢察建議推動涉案單位堵漏建制成效顯着,甚至以說優秀檢察建議能夠推動某個業層治理,形成業規範标準,補業闆,但如果沒個科學理評判标準及考評因子,承辦員主動性就需懷疑。況且般檢察建議回複期限為兩個,較時間承辦員沉辦案壓力也很難時間落實回訪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