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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慶中興》第628章 第637章 鹽法事關天下安(二)(第1頁)

王國所謂票研發,起來鹽運司實施餘鹽納銀制度相似,但實際區别。票鹽法最初實施,巡按浙禦史李遂于嘉靖建言,令沿竈戶軍民于場販鹽者,委官津橋、遊、馬林、峤等總會處所收稅,裝肩挑,每百斤稅銀分,給票到幹溪、清溪鎮、甯縣委官收票發賣。

傳統同,雖然票鹽具體規定領鹽場分域,然并限于商承運發賣,而鹽商、竈戶、軍民等均參與票鹽營銷。票鹽銷所定稅率較利于财力限者參與鹽營銷,而且營銷票鹽時需經過報納、守支、稱掣等諸程序,交納稅銀後即營銷票鹽。

這樣話,就打破壟斷鹽務局面,同時響引鹽流通,将部分稽沒私鹽竈戶餘鹽納入票鹽系統,既為這些鹽尋到,又減私鹽流通。票商散賣票鹽,竈戶完納鹽課後,商收購竈戶餘鹽作為票鹽散賣,防止這些餘鹽變成私鹽。

朱載坖當然王國,引鹽法雖限定經營者職業财産,然而由于經營成本偏很難參與鹽經營。而票鹽法則經營門檻,層商販戶均加入到票鹽隊伍來。特别竈戶完納鹽課後,将餘鹽賣于散商、鋪戶,也自己繳納稅銀後将其餘鹽作為票鹽進販賣,無疑比引鹽體制自由。對于打破鹽商壟斷鹽務着極好作用。

事實鹽政為麼會步步糜爛?這些鹽商們關系,正由于們放縱私鹽,攫取利益,才導緻開法廢弛。說,王國這個票鹽法,其實就雙刃劍,雖然以打擊鹽商們對于鹽貿易壟斷,但同時也導緻正鹽銷更加暢。

票鹽實際種餘鹽,隻過将票鹽由鹽商們經營改為放給百姓繳稅之後經營罷。但票鹽法并能解決根本問題,現鹽法根本問題就方面,正鹽,朝廷鹽稅收入無法保障;另方面餘鹽、私鹽泛濫,導緻鹽引積壓。

消費鹽從供給途徑來劃分分為正鹽、餘鹽私鹽類。

所謂正鹽,也就鹽商們經過正規途徑,或開,或納銀從鹽運司取得鹽引,再從鹽場支取到鹽,這樣鹽繳納鹽稅,原本朝廷鹽稅來源。餘鹽則竈戶繳納夠國規定鹽課以後剩餘鹽;私鹽就通過非法途徑流通到鹽。

餘鹽私鹽,某種來說,其實個東,餘鹽通過各種渠流入面,私鹽嗎?對于竈戶們來說,産餘鹽才能為們增加收入,所以竈戶總産餘鹽來牟利傾向,而餘鹽私鹽肯定會響正鹽銷售,損害朝廷收入。

朝廷當真這些嗎?其實朝廷很清楚,朝廷也認真考慮過解決辦法,但都沒能夠實。這因為,方面,朝廷拿錢來統收購竈戶餘鹽;另方面,朝廷也舍得放棄每巨額餘鹽銀收入。所以盡管餘鹽對正鹽破壞已經非常嚴,但朝廷隻采取聽之任之态度。

因為朝廷,餘鹽起碼還能夠收到部分鹽稅,起碼比私鹽好,至朝廷還收到部分餘鹽銀,而朝廷也通過這種方式打擊私鹽。

朱載坖對于王國辦法并很滿,因為朱載坖很清楚,這些辦法隻能暫時緩解鹽政問題,并能解決正鹽問題。私鹽泛濫直接導緻官鹽銷量,而商、竈戶們為獲取利益,肯定保證餘鹽私鹽,而正鹽。鹽場正鹽産量持鹽引,向朝廷繳納鹽稅卻拿到鹽,商無鹽支,朝廷發鹽引成為張廢紙。

這樣,朱載坖遑論恢複開法,就朝廷鹽引恐怕也保。所以自嘉靖以來,對于鹽法各種改革,都敢觸碰這個問題,而僅僅增加餘鹽餘鹽銀商功夫,次保證朝廷收入穩定。

面對朱載坖恢複開,王國:殿,開之法,于鹽引能到場支鹽,官鹽才能銷,而現引能夠支到引鹽就再回複開,難于啊!濫發鹽引,到如今已經很難收拾

朱載坖王國麼,權貴占窩霸引鹽引支鹽困難最主原因,而造成這種原因最根本原因,還皇帝們些擁特權貴戚官僚得以利用權勢壟斷鹽利,霸占獲得鹽引特權,史稱占窩。

但利用自己權勢,獲取鹽引,還利用自己權力,搶先支鹽。們還經常向皇帝奏讨鹽引,皇帝給賜,每次則千引,則數萬。例如,成化,憲宗賜給萬貴妃兄弟萬通準鹽千引;,賜給淳皇後母段氏兩淮官鹽萬引。

僅如此,商數額限制,許過千引,而權貴占讨,或萬、萬,至萬引并無限制。于,開鹽引被朝權貴所把持。待到支鹽之時,權貴們又會利用權勢囑管鹽官攙越關支,次,本場無鹽,辄易所,倍加支。

鹽場産量,而權貴們總到辦法搶先支到官鹽,而普通即使守支也難以得到鹽。這樣就導緻破産,沒這些開,這開法自然就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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